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乡**村**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至本市拱墅区西城时代*幢*单元****室,使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办公桌上的surface book笔记本电脑及电脑鼠标、充电器、蓝牙笔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014元。后被告人吴某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3 000元卖至本市西湖区百脑汇**商铺。
2020年6月20日晚,民警在本市余杭区数字时尚产业园红普北路*号将被告人吴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4.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潮明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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