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两次在洪雅县**镇**村**组,中铁**局“西环线”施工工地(小地名“和平沟”),盗窃工地用于供电施工的铝芯电缆线。
1.2020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钢锯、电筒,在西环线施工工地“和平沟”大桥南侧的柳杉树林内,将型号为3×150+1×70的铝芯电缆线锯成短截后盘成圈,并将电缆线盗走藏匿于现场附近草丛中,盗窃的铝芯电缆线长度为87.8米;
2.2020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来到“和平沟”大桥下,用同样的方式盗窃电缆线,该铝芯电缆线由两根不同型号的组成,分别是:型号为3×120+1×70的电缆线长度为78.7米。型号为3×120+2×70的电缆线长度为5.6米。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将两次盗窃的铝芯电缆线从桥下运至桥面路边,便于事先联系好的车辆前来装运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长度87.8米,型号为3×150+1×70的铝芯电缆线的市场参考价格是2612.05元;长度78.7米,型号为3×120+1×70的铝芯电缆线的市场参考价格是1538.59元;长度5.6米,型号为3×120+2×70的铝芯电缆线的市场参考价格是166.60元。共计人民币431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