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犯盗窃于2018年4月1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中心医院,将陈某某停放兰考县中心医院食堂附近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000元钱价格销赃。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95元。
2.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兰考县城关乡未来城小区,将张某某停放兰考县城关乡未来城小区16号楼下的一辆粉色“雅迪”牌电动两轮车盗走。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6元。破案后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同王留山(外逃)预谋后,二人到兰考县堌阳镇新世纪量贩,将赵二省停放兰考县堌阳镇新世纪量贩门前停车场的一辆红色“速利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200元钱销赃。后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5元。破案后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4.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同王留山(外逃)预谋后,王某某到兰考县中心医院,将王某某停放兰考县中心医院警务室旁边的一辆黑色“杰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由吴某某藏匿,次日王某某将该车骑走销赃。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28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电车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车辆被盗及销赃的情况;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证实车辆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吴某某对多次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某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刘永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