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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号。被告人吴某某 2009年5月因盗窃被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2013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保定市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1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判处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月12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进入保定市莲池区中马池畜牧水产宿舍张某某家中,在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入住一周。 2020年1月30日左右,其进入保定市莲池区中马池畜牧水产宿舍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窃未果,其见屋内有网线后,返回到张某某家中盗窃台式电脑一台,放置到高某某家中,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50元人民币。2020年2月7日其再次进入保定市莲池区中马池畜牧水产宿舍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盗窃人民币现金2152元。2020年2月7日,张某某发觉其家被盗,并电话提醒高某某。其受高某某委托到高某某家中查看时发现被告人,后追赶并报警,追至莲池南大街和赶来的民警一起将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扣押被盗物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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