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市,住山西省**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晋J637**半挂车从**市****集团有限公司至******有限公司运送焦炭,期间将焦炭卸掉部分后掺入煤矸石,到******有限公司收料厂卸货时被发现后拒收。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J637**半挂车所掺杂物为8.62吨,价值20257元。被告人吴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峰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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