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市,住山西省**********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晋J637**半挂车从**市****集团有限公司至******有限公司运送焦炭,期间将焦炭卸掉部分后掺入煤矸石,到******有限公司收料厂卸货时被发现后拒收。经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J637**半挂车所掺杂物为8.62吨,价值20257元。被告人吴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峰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