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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8********, 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至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网咖,趁被害人刘某甲睡觉之机,拿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畅享9plus手机。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89元。

2、2020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镇**网咖二楼上网时,见被害人刘某乙在电脑机位上睡觉,于是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机位桌上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一部iPhone8Plus手机(美版,64G,价值人民币1650元),若干张银行卡等物品。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该部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手机营业部的店员钟某某。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72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作案2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439元。

2020年10月20日17时40分许,民警在赣州市章某某**路**宾馆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书证: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珺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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