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9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装修,住本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张凯、被害人丁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通过溜门入室等手段,先后3次实施盗窃,窃得手机、现金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57.4元,所得赃款被其支用。
1、2019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幢**室丁某某家中,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印某某(丁某某婆婆)的vivo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幢**室,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装修工王某甲的iPhone 6Plus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该手机内微信钱包,先后在本市美好超市、海纳星地超市等地消费,共计人民币707.4元,并利用王某甲的微信,以借钱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00元、王某丙人民币500元并消费。
3、2019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楼**室,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保洁工张某某的黑色女士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650元。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一方退赔王某甲、张某某合计人民币2069.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吴某某处依法扣押vivo手机1部、iPhone 6Plus手机1部,均已发还原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照片)2部;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7.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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