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暂时租住泗阳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1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因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至泗阳县众兴镇多个超市窃取香烟及现金,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887元,现金共计400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泗阳县**镇**小区**门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超市”,窃取至少330元现金,9包苏烟(五星红杉树,俗称“大苏”),11包苏烟(软金砂,俗称“小苏”),10包南京(炫赫门)。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886元。
2.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泗阳县**镇**菜场**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烟酒店”,窃取5条红双喜(硬)、5条南京(紫晶,俗称“一品梅”)、2条玉溪(软)、2条苏烟(软金砂,俗称“小苏“)、1条南京(红)。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315元。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泗阳县**镇**商贸城**角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超市”,窃取至少70元现金、6包中华(硬)、6包玉溪(软)、2包苏烟(软金砂,俗称“小苏”)、2包南京(金砂、俗称“磨砂”)、2包南京(红)、8包黄鹤楼。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泗阳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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