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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居委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单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潜入泗洪县第一招待所东门门面房二楼一小房间内,将张某某放在该处的2台壁挂式空调(分别为奥克斯牌和格力牌)盗走。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22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2台空调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张健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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