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30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7至1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平窜至松阳县古市镇下街131号,将被害人何某某存放在衣柜最左右柜子里面的5000元现金和两本存折以及何某某母亲叶某某的两床蚕丝被盗走后逃离。经鉴定两床蚕丝被属于专销商品,品质、真伪等不详,对其价格认定不予以受理。
2、2019年10月29日9时至1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平窜至古市镇上黄圩新村141号,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里的两个金戒指和一条白金项链、银手镯和一千余元现金以及放在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四千余元现金,三张存折盗走报逃离。经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个足金戒指(重4.8克和3.86克)价值3020元,一条白金项链(重3.47克)价值2800元,一个银质手镯(重10.3克)60元。
3、2019年11月4日6时至1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平窜至松阳县新兴镇下源口村123号,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卧室进门左手的床头柜抽屉第一层里钱包(12张面值50元的现金,其他还有一些面值10元、20元现金)内以及第二层抽屉(32张的面值100元现金)内的现金盗走,共计5000余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吴某甲平家中搜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检价认(2019)75号;
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平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古市镇下街131号、古市镇上黄圩新村141号、新兴镇下源口村123 号案发现场勘查;
7.视听资料:松阳县公安局天网路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平多次入户盗窃,涉案达208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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