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44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楼**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快递收取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邮包一个,内有adidas婴儿套装一套。经鉴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0元。
2.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快递收取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楼某某的邮包一个,内有闻娜牌女士连衣裙一套。经鉴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2元。
3.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快递收取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楼某甲的邮包一个,内有斐乐牌婴儿套装一套。经鉴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30元。
4.2020年5月22日傍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快递收取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楼某乙的邮包一个,内有莱斯克女士皮鞋一双。经鉴定,被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9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
被告人吴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购买凭证截图、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丙、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楼某某、楼某甲、楼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8*******)现在家候审
2.侦查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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