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崇仁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嘉苑**单元楼道内,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的三轮童车1辆,价值人民币221元。

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楼下,采用推车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 135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1月8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居原住处(电话1816710****)。

2.​ 案卷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