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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城关镇西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项城市西大街梦梦网吧,趁受害人张某甲睡觉时,盗窃其一部白色VIVO手机。

2、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项城市西大街原始部落网吧,趁受害人夏某某睡觉时,盗窃其一部努比亚手机。

3、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郸城县皮皮电竞网吧,趁受害人王某甲睡觉时,盗窃其一部蓝色VIVO手机。

4、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商水县星猫网吧,趁受害人廖某睡觉时,盗窃其一部红色VIVO手机。

5、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商水县网友俱乐部网吧,赵受害人王某乙睡觉时,盗窃其一部蓝色OPPO手机。

6、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商水县墨鱼网吧内,趁受害人孔某某睡觉时,盗窃其一部蓝紫色华为手机。

7、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西华县女娲广场蒙多网吧,趁受害人齐某某不备,盗窃一部粉色OPPO手机。

8、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西华县女娲广场鑫威网吧,趁受害人王某丙不备,盗窃一部金色VIVO手机。

9、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扶沟县耀华网吧,趁受害人任某某上厕所时,将其放在桌子上的黑色VIVO手机盗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10、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扶沟县古城乡云天网吧,趁受害人陈某某睡觉时,盗窃其一部金色OPPO手机和一部金色魅族手机。OPPO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鉴定价值为500元。

1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扶沟县练寺乡情缘网吧,趁受害人王某丁睡觉时,盗窃其一部蓝色OPPO手机。

1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扶沟县城关镇梦幻网吧,趁受害人王某戊、王某己睡觉时,盗窃王某戊一部黑色VIVO手机和王某己一部华为手机,两部手机经鉴定分别为800元和400元,该两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1、​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吴某某到案后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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