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3********,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余干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商场**档口门前,盗得被害人范某某194件防晒服(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844元)后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赃物(照片)等物证(照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证人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9张。
3.被告人吴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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