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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0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区*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强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宾馆*楼门前人行道,盗走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同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地铁*出口南侧自行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同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门前人行道盗走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牌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2018年4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路****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和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和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五张)和盗窃现场照片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71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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