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委会**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由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惠州市惠城区**小区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潜入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栋**单元**房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取到财物。随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潜入被害人欧某某居住的**栋**单元**房大厅窃取三个馒头,后攀爬天然气管道潜回**栋**单元**房内休息。同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再次潜入被害人欧某某居住的**栋**单元**房准备实施盗窃,被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欧某某当场发现,随即逃离现场,并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躲进**栋**房内。
2019年12月05日8时许,民警发现被告人吴某某躲藏在**园**栋**房内,遂对其进行抓捕,被告人吴某某试图攀墙逃跑但在**园**栋楼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作案3次(1次既遂、2次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