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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廖某某的的水果店内(白花镇新平大道**号**水果店)盗窃了一批香烟及水果;2019年10月8日02时35分许,吴某某在被害人廖某某水果店内盗窃了20多包香烟;2019年12月27日凌晨01时44分许,吴某某再次潜入**水果店实施盗窃,将帐篷剪开后进入翻找,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到距离100米处被害人游某某的水果店(白花镇新平大道**号**水果店)盗窃了现金9350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游某某发现并堵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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