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吴某某暂住在同学雷某某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村出租屋内。10月期间,吴某某趁被害人雷某某熟睡之机,多次盗用雷某某的手机,利用其身份信息在贷款软件上借款,通过转账的方式盗走借款和微信钱包零钱,用于还债。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6日凌晨,吴某某以上述方式盗走在美团软件的借款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0月13日凌晨,吴某某以上述方式盗走在支付宝借呗的借款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10月14日凌晨,吴某某以上述方式盗走在360借条的借款人民币4300元。
2019年10月23日凌晨,吴某某以上述方式盗走在微信钱包的零钱人民币4300元。
2019年12月7日,吴某某向雷某某归还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8日,警察在佛山市顺德区**村**公馆门口抓获吴某某。同年5月4日,吴某某赔偿雷某某人民币30181元,雷某某对吴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02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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