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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村委****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东莞市**镇**社区**巷**号门前,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920元),后销赃得款800元。2020年6月9日23时许, 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社区**公寓**房将吴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电动三轮车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仇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8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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