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镇**村。2009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27日执行期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步行至榆次区顺城西街顺城一品小区西侧巷内**门口,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K*****奔腾牌轿车的右前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170元),盗走人民币30余元、长城牌C30汽车钥匙一把,银行卡五张等。

2.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小蓝车至榆次区顺城西街德怡苑小区门口,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K*****白色QQ轿车的右前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150元),盗走手链饰品一串(未作价)。

3.2020年4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小蓝车至榆次区迎宾路铁建小区门口,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A*****大众轿车的左后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190元),盗走白色长袖皮草和墨绿色皮草坎肩各一件(未作价)。

4.2020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小蓝车至榆次区新建街安宁佳苑小区对面的商务楼停车场附近,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K*****北汽轿车的左后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150元),盗走人民币1000余元。

5.2020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小蓝车至榆次区晋商公园附近的晋园小区北门附近,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K*****铃木牌轿车的右后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200元),盗走人民币30元。 

6.2020年4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小蓝车至榆次区万达购物广场西侧附近,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K*****五菱之光面包车的右前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130元),盗走人民币70余元,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280元),八方作客牌菜刀两把(共计价值150元)等。

7.2020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小蓝车至榆次区公安局对面金坤商务楼停车场,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A*****别克牌轿车的右前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390元),盗走人民币数十元、黑色男士手提包一个(未作价),POS机一部(价值100元),充电宝一个(价值100元)等物品。

8.2020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一辆小蓝车至榆次区锦纶路民政局宿舍门口,通过事先准备的一个消防锤击碎一辆车牌号码为晋K*****大众轿车的右前侧玻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格为200元),盗走人民币3500余元,黑色男士单肩包一个(价值50元),3D硬金手链一串(5.13克3D足金999貔貅价格为2103元,3.72克的3D足金珠子价格为1525元,一串紫檀手珠价格为200元),钥匙四串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清单、物证照片;4、勘验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