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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户籍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超市内,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带着其一岁多的儿子,趁周围无人之际实施盗窃,每次将盗窃的商品藏于其衣服兜内、包内或者其儿子的衣服兜内,后通过超市无购物通道离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超市商品丝妍五金修容工具、张记泡椒味泡椒凤爪、馋大嘴巴原味素板筋、馋大嘴吧素鸡筋、鲜肉前腿、百吉猫土豆糍粑(报案价格共计人民币95.08元,以下币种相同)。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超市商品糯米锅巴、肉馅、无穷烤鸡爪蜂蜜味、韩束护肤系列2套(报案价格共计412.15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超市商品井尚美鼻部黑头导出贴2个、韩束护肤系列2套、深海日记大西洋三文鱼柳、黑椒牛排(报案价格共计665.12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盗窃超市商品卓尔雅(洁雅二号)长条硅胶洗脸刷、卓雅尔960贴蕾丝隐形双眼、卓尔雅四只装化妆刷套刷(报案价格共计46.48元),并通过超市无购物通道离开,行至该超市二楼出口处时,巡查工作人员王某某将其拦住,后报警。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向**超市结算盗窃商品,共计121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盗窃物品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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