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庄**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3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4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受害人甄某某在章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同居期间,吴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支付个人消费,自2019年12月16日先后盗窃甄某某存放在卧室床下的现金共计54000元,2020年1月9日甄某某发现现金被盗后,质问吴某某是否是其所为,吴某某矢口否认。甄某某遂报案,经查明吴某某将盗窃的现金偿还了李某某等人的债务以及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吴某某赔偿了甄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新郑婷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990641****)。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确认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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