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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平度市店子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30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23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5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历城区、市中区等地,趁人不备,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破坏车锁的方法,盗窃作案四起,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与纬一路路口附近的新东方学校门口,趁人不备,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破坏车锁的方法,将失主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捷安特牌变速自行车盗走,价值1998元。

2、2019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实验中学附近的过街天桥下,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捷安特牌变速自行车盗走,价值2106元。

3、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浦发银行门口,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赵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捷安特牌变速自行车盗走,价值1828元。

4、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恒隆广场东塔北侧的非机动车停车场,趁人不备,采取上述方法,将失主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捷安特牌变速自行车盗走,价值2202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作案四起,价值共计8134元。案发后,赃物均以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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