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无钱赌博,于2019年11月11日、11月18日先后两次偷走其前妻崔某某放于车中包内的银行信用卡,在其居住的**小区家中,使用POS机多次对崔某某的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共计消费人民币112548元,并全部转入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内,用于网络赌博。其中,2019年11月11日,从平安银行信用卡中透支8890元,同年11月18日,从平安银行信用卡中透支9878元,同年11月19日,从平安银行信用卡中透支11200元,从民生银行信用卡中透支32800元,从广发银行信用卡中透支19980元、2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共计人民币112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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