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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固镇县********号。被告人吴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至固镇县**镇**市场“**冷冻干鲜店”东侧窗户边,用隔窗挑物的方式,盗窃店内香烟30条。同日吴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并在其家楼后巷内杂物中找回被盗30条香烟。同年4月7日经固镇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61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83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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