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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5********,汉族,聋哑小学文化,原天津市********(已退休),出生地河省南皮县,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公寓*****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28日被释放。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系聋哑残疾人)在本市河西区**路与**道交口处的“***水果生鲜超市”内,趁孙某某挑选蔬菜不备之机,从其随身携带的购物袋中窃得红色钱包一个。被告人吴某某将钱包内人民币130余元盗走后将钱包丢在孙某某身边,后逃跑。所盗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录像截图、残疾证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孙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等笔录;

5. 主体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公寓**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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