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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4********,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社区**组**号,住湖南省龙山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大埔县枫朗镇盗窃作案三宗,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1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搭乘摩托车到枫朗镇双溪村下村,采用色诱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搭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搭乘摩托车到枫朗镇枫朗村老街尾路口,采用色诱的方法,对被害人罗某某实施盗窃,因被害人罗某某未随身携带财物,故未窃得其钱财。后被告人吴某某搭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3.2020年7月22日20时53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搭乘摩托车到枫朗镇镇政府门口,采用色诱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连某某现金人民币73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搭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大埔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白色上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等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燕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汉夫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被告人吴某某的iphone XS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700元(已转检察院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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