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乡**村**组**号。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来到苍溪县人民医院外科四楼一病房内,趁房内人员熟睡时,将罗某某(本案被害人)床头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0余元盗走,将汪某某(本案被害人)枕头下布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0余元盗走。被告人吴某某随后来到外科楼五楼过道一病床旁,将张某某(本案被害人)身旁的挎包盗走,被盗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OPPO”牌手机一部、黄金转运珠1枚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86元。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来到苍溪县人民医院外科楼实施盗窃,随后在外科楼四楼过道一病床旁,将李某某(本案被害人)身旁的挎包盗走,被盗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元、“OPPO”牌手机一部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85元。
被告人吴某某两次盗窃现金及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户籍材料、被盗手机发票、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验、指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4.证人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汪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5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去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昭彬
检察官助理:吴 桓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补查材料7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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