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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9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2020年9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1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顺风小区南城香山旁的路边,利用其事先准备的敲窗器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宝马车右后车门车窗玻璃敲碎,盗走被害人车辆后备箱内的国窖1573白酒6瓶,后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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