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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务工,家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本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秦某某(已判)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桥河北面绿道,盗窃此处铺设但尚未通电的电线约650米(价值人民币2600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2、2019年9月30日凌晨,秦某某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桥河北面绿道,盗窃此处铺设但尚未通电的电线约300米(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秦某某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桥河北面绿道,盗窃此处铺设但尚未通电的电线约100米(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4、2019年10月27日凌晨,秦某某窜至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桥河北面绿道,盗窃此处铺设的电线50米(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又窜至上蔡桥农贸市场门口窃得水泥搅拌机的电动机1台(价值人民币35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90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予以收购。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卢某某损失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吴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卢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目无法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玲丽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关押在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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