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7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镇。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15天,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上,吴某某在乐化镇乐化村安置房小区内将熊某某的摩托车偷走。2020年10月7日晚上,吴某某在乐化镇乐化村安置房小区内将胡某某的电动车偷走。后乐化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10月12日在南昌市将嫌疑人吴某某抓获后依法将其行政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及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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