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麟门社区靶场路8号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推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黑色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140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窃得的钱包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