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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2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仪陇县人,户籍地仪陇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仪陇县复兴镇瑞泉街17号“特步专卖店”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川R*****劲隆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两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海容

2020年1014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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