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高中,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住浙江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被**有限公司**分公司解雇,心怀不满。为了报复,先后五次秘密拆除并窃取该公司所属的农村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具体如下:
年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来至**县**镇**村污水处理站,窃走控制箱里的电器设备。
2、 年月上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来至**县**镇**村污水处理站,窃走控制箱里的电器设备。
3、 年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来至**县**镇**村污水处理站,窃走控制箱里的电器设备。
4、 年月中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来至**县**镇**村污水处理站,窃走控制箱里的电器设备。
年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某来至**县**镇**村污水处理站,窃走出水口窨井盖下面的一个污水潜水电泵。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器零件和污水潜水电泵价值共计人民币元。
2020年9月18日下午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中学附近某某托运部依法传唤被告人吴某某。
案发后,被盗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吴某某赔偿13000元给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及照片、扣条、领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员工张某某、胡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5、鉴定结论:仙价认(2020)84号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追回返还失主,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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