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玉器街**号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玉器档口。吴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屋内,在二楼的房间内发现有玉手镯等物品,后吴某某用塑料袋及塑料桶将252只玉手镯、2条玉手链、1条玉项链、1套玉吊牌玉项链,2颗金属猪、1台白色笔记本电脑(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34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吴某某将盗得的玉手镯等物品藏匿在佛山市**市场吴某某经营诊所附近的住处内。同日12时,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在吴某某带领下,民警在其住处起获被盗的玉手镯等物品,并扣押了吴某某作案时穿着上衣1件、短裤1条、拖鞋1双及其使用的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臻
检察官助理:庾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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