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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乡**村**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景谷县**乡**道班李某某家土地,盗窃李某某种植的高杆滇重楼根茎31棵。2019年10月29日,吴某某再次到李某某家土地,盗窃李某某种植的高杆滇重楼根茎10棵。两次被盗滇重楼根茎重量为9.84公斤。经鉴定,被滇重楼价格为人民币1771元。

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景谷县**乡**村民小组**刘某甲家土地,盗窃刘某甲种植的高杆滇重楼根茎68棵,重量为13.6公斤。经鉴定,被盗的滇重楼价格为人民币2448元。

3.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到景谷县**乡**村民小组张某甲家土地,盗窃张某甲种植的高杆滇重楼根茎19棵,重量为2.4公斤。经鉴定,被盗的滇重楼价格为人民币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领条、谅解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胡某某、张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吴某某对案发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玉梅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景谷县**乡**村**组。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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