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3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五环锋尚小区**栋**号商铺麻将室内,将被害人范某某遗落在麻将室内的一部华为手机捡走。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修改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范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6200元人民币盗走。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6月22日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被盗的6200元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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