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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红河州个旧市**街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屏边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绰号“大某某”的人)二次到屏边县**镇**处盗窃摩托车,期间共计盗窃摩托车四辆,经鉴定,价值共计170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为筹集毒资,被告人吴某某与“大某某”相互邀约,从个旧市**镇窜至屏边县**镇**处,4月27日凌晨二时左右,二人将停放在**家园**栋**单元楼下一辆车牌为云******的黑色众好牌二轮摩托车及**家园**栋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云******黑色银钢牌二轮摩托车偷走,之后由“大某某”将盗窃车辆进行出售,吴某某分赃三百元。经鉴定,被盗的众好牌二轮摩托车及银钢牌二轮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分别为¥1832元、¥4043元。

(2)2020年4月28日下午,吴某某与“大某某”再次从个旧市**镇窜至屏边县**家园,次日凌晨2时许,“大某某”与吴某某在屏边县**镇**家园**栋**单元楼门对面路旁发现一辆锦江牌红色未落户三轮摩托车后,二人将该三轮摩托车开锁推走,在此过程被**派出所民警发现,遂向蒙屏公路上逃窜,在逃跑后,“大某某”与吴某某再次在**路一加水站聚集,窜至**街农村信用社旁,将一辆车牌号为云******绿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偷走,在被告人“大某某”与吴某某向蒙自方向逃窜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锦宏牌正三轮摩托车、宗申牌正二轮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分别为¥7380元、¥3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梁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检查、辨认等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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