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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324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天;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1日1时20分,被告人吴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商业广场“张宇麻辣烫”店外,趁该店歇业无人看守,用手将该店出入口的两扇玻璃门强行推开,通过两扇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得1700元左右现金后逃离,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挥霍。

2、2019年12月11日1时49分,被告人吴某某在盗窃“张宇麻辣烫”店后,至离“张宇麻辣烫”店不远的“韩之味烤肉”店外,趁该店歇业无人看守,徒手将店门上锁有“U”型锁的门把手破坏后从店门进入店内,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得400元现金后逃离,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挥霍。

3、2019年12月27日1时15分,被告人吴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古北天街,趁“一芳台湾水果茶”店关门歇业无人看守,用手将该店入口的两扇玻璃门强行推开,通过两扇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窃取收款机内的现金300元左右后逃离,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挥霍。

4、2019年12月27日1时43分,被告人吴某某在盗窃“一芳台湾水果茶”店后,至“一芳台湾水果茶”店隔壁的“SAINTGLORY”服装店,趁该服装店关门歇业无人看守,徒手破坏该服装店店门的“U”形锁后进入店内,从该服装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取现金200余元,从该服装店卖场货柜上窃取“LOVEMOSCHINO”牌T恤一件、“ARMANIEA7”牌T恤一件后逃离,T恤被被告人吴某某占有并穿戴,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挥霍。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吴某某窃得的T恤两件,已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窃得的两件T恤共计价值人民币602元。

5、2019年12月31日2时14分,被告人吴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缘路“阿妈腊排骨”店外,趁该店歇业无人看守,用手将该店出入口的两扇玻璃门强行推开,通过两扇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从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得200元现金后逃离,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挥霍。

6、2019年12月31日3时25分,被告人吴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七一街八一上段113号“荣波土特产”店外,趁该店歇业无业看守,使用提前准备的起子破坏该店出入大门门锁后进入店内,在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窃得180元现金,在货柜内窃得少量袋装牛肉干后逃离,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吴某某挥霍,所得牛肉干被被告人吴某某食用。

7、2020年1月6日2时,被告人吴某某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大嘴狗宠物医院”店外,趁该店关门歇业无人看守,徒手将店门上锁有“U”型锁的门把手破坏后从店门进入店内,使用事先准备的起子,破坏该店收银台处的收款机,窃取收款机内的现金3300元左右,于当日3时14分逃离该店,当日3时43分,被告人吴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东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将其中2100元赃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内,并将2100元赃款通过银行卡转入自己的QQ钱包内。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773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子、鸭舌帽、T恤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展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退赔申请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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