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化县**乡**村**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原系本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卡妮尔科技园东莞市**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备维修工程师。2018年6月份至2019年2月份,吴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的CNC精雕机的设备配件损坏为由,将设备配件主轴(规格:DGZ-60E、数量:46条,价值为310500-331200元)、系统+端子板(规格:65C、数量:8套,价值为59760-63360元)、大驱动器(规格:750W、数量:32个,价值为37440-43200元)、小驱动器(规格:400W、数量:26个,价值为25740-30420元)及变频器(数量:6个,价值为5940-7020元)盗窃出公司后以二手价格出售,涉案总金额达439380-4752000万元。**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到报案,民警于2019年4月4日将吴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未起回被盗的设备配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赵某某等证人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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