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住本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及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9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至本区泗泾镇古楼公路1876弄57号全家便利店内窃取商品若干。
2019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第四次至上址窃取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月饼三个、湿纸巾三包及酸奶一盒,其未结账离开店后被店长李某某扭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前三次盗窃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9月11日11时30分许从店内监控中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正在将店内的湿纸巾及月饼放入自己的袋子中,后未结账直接离开,其遂追上吴某某并将吴带回店内,吴某某主动交代其另外三次在此店的盗窃行为,后李某某报警。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11时许在本区泗泾镇古楼公路1876弄57号全家便利店内窃取酸奶、月饼及湿纸巾。
3.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清点,2019年9月11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4元。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的月饼三个、湿纸巾三袋及酸奶一盒,已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6.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的基本情况。
7.《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及《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吴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俊鹏
检察官助理:朱鹤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62160****。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材料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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