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号,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10年10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3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店门口,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盛某某停放在此处没有拔钥匙的一辆黑色“五星黑马”牌电动两轮车盗走。之后将该被盗的电动车藏在**小区**号楼下的停车棚内。案发后,该被盗的电动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436元。
二、2019年12月21日, 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中间东西道路**招商运营门口,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律某某停放在此处没有拔钥匙的一辆红色“青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之后,将该电动三轮车藏在驻马店市**花园的停车棚里。案发后,该被盗的电动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1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赃物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赃物价格评估;6. 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人认罪认罚;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以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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