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龙门镇**村,盗窃该村村民张**家中现金10600元及银手镯一个(经鉴定价格为405元)。次日,吴某某之父得知此事后,将10600元及银手镯退还给受害人张**。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薛洪波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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