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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4〕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组, 2013年12月3日被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0日被韩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龙门镇**村,盗窃该村村民张**家中现金10600元及银手镯一个(经鉴定价格为405元)。次日,吴某某之父得知此事后,将10600元及银手镯退还给受害人张**。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薛洪波

2014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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