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以上系自报)。201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与被害人靖某某有劳务纠纷,遂窜至中山市**镇**工业大道**路**号对开路段,在他人的协助下,盗走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3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价值人民币16300元)。同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在**镇**村**工业区**灯饰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处缴回上述轻型仓栅式货车。
事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厉晓熙
检察官助理 黄慧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817****0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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