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8时2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台屿路97号店内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时,盗走黄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两部手机。被盗手机分别为黑色华为P20 pro一部,内存6G+128G,于2018年4月份购买;银灰色VIVO X9plus手机一部,内存6G+64G,于2017年8月份购买。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2386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11月21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大利嘉城中道物流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时,盗走张某某放在桌面上的手机一部,该被盗手机为华为畅享5,内存2G+16G,于2017年9月份购买。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26元。
3、2019年12月4日9时5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群升国际A区1层如意窗帘店内趁被害人严某某不注意时将严某某放在柜台处的两部手机盗走,两部被盗手机分别为玫瑰金苹果8PLUS,内存64G,2018年2月11日购买;土豪金苹果6S plus手机,内存64G,于2016年5月3日购买。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共计3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前科判决书、指认照片、侦查报告;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56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丽萍
检察员:黄丽琴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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