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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南省祁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晚至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螺丝刀撬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在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大背岭安置区、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强远建材市场窃取九辆小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大背岭安置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其发现被害人董某某一辆黑色本田牌商务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副驾驶窗玻璃进入车内,在车辆手扶箱内窃得1000元现金后离开。

2.在第一次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后其发现被害人夏某某一辆红色雪佛兰牌轿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前挡风玻璃进入车内,窃得车内一个钱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若干和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后离开。

3.在第二次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附近继续寻找目标。后其发现被害人文某某一辆黑色传祺牌越野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副驾驶窗玻璃进入车内,窃得车内500余元现金、一个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铃铛后离开。

4.在第三次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开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强远建材市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后其发现被害人单某某一辆黑色奔腾牌轿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左后窗玻璃进入车内,窃得车内一个钱包,因钱包内没有有价值的财物其离开。

5.在第四次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后其发现被害人蔡某某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左后窗玻璃进入车内,窃得车内储物箱几十元现金后离开。

6.在第五次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其发现被害人尹某某一辆白色长安牌轿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副驾驶窗玻璃进入车内,因没有找到有价值的财物,吴某某离开。

7.在第六次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在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其发现被害人侯某某一辆白色传祺牌越野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副驾驶窗玻璃进入车内,因没有找到有价值的财物,吴某某离开。

8.在第七次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继续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其发现被害人封某某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停在路边,边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左后窗玻璃进入车内,因没有找到有价值的财物,吴某某离开。

9.因第八次作案未得手,被告人吴某某继续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在攸县联星街道强远建材市场金百利窗帘店门口,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黑色本田牌越野车停在路边,便用螺丝刀撬碎车辆右后窗玻璃进入车内,窃得车辆后备箱的两条和气生财香烟。因被车主发现,吴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盗现金1600余元、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铃铛、两条和气生财的香烟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资料、金器称重图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夏某某等九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5.指认现场照片。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志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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