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1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住在位于浦江县**乡**村其舅舅黄某某家,在此期间,分四次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卧室房间内衣服口袋、床垫下红包内以及桌子下盒子内的现金10000余元和一对价值1210元的金耳环盗走,后被告人吴某某以1060元价格把金耳环卖给了嘉兴一家金银店,违法所得均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将10000余元现金和金耳环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保存证件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行政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影岚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137******7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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