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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街路**号,住延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18年7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7日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延津县**镇**路**美发会所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理发店门口的两轮电动车车篮里的6斤香蕉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斤香蕉价值10.8元。

2、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延津县**镇**路**美发会所门口,将被害人常某某放在该理发店门口的两轮电动车脚踏板上的一箱“幸运”牌方便面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箱“幸运”牌方便面价值40元。

3、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延津县**镇**路**美发会所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理发店门口的两轮电动车电车篮里的一件快递(内装一双新女士棉鞋)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士棉鞋价值99元。

4、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延津县**镇**路**美发会所门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美发会所员工袁某某当场发现,盗窃未能得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延津县**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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