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中,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纪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下停车点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跃进牌YJ150-4B两轮摩托车盗走并藏匿于梧州市**路**号**单元对出过道处。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790元。案发后,被害人已取回被盗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卓全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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