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小区,使用银行卡溜锁的方式打开**栋**单元**房的房门,入户盗窃了被害人高某某的OPPO R9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44元)和笔记本电脑一部,后逃离现场。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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